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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论文_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教义学反思与
作者:网站采编关键词:
摘要:文章目录 一、问题的提出 二、保护法益的重新定位 三、实行行为的规范校准 (一)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 1.行为的指向性 2.行为的直接性 3.行为的毁弃性 (二)破坏计算机信息系
文章目录
一、问题的提出
二、保护法益的重新定位
三、实行行为的规范校准
(一)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
1.行为的指向性
2.行为的直接性
3.行为的毁弃性
(二)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
1.对系统数据处理功能的破坏
2.对系统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
3.与虚拟财产犯罪的竞合
四、罪量标准的严格限定
1.严格解释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
2.避免隐性重复评价
五、结语
文章摘要: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判例不断增加,但如何适用本罪的争议也越来越大。该罪的整体保护法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,对该罪所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都应当在此指引下进行限定解释。《刑法》第286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应当具有指向性、直接性和毁弃性的特征。《刑法》第286条第2款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,可能通过对系统数据处理功能的破坏而构成,也可能通过对系统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而构成,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与财产犯罪发生想象竞合。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量要素的认定,应当严格解释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标准,并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隐性重复评价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DOI:10.13916/j.cnki.issn1671-511x.2021.06.006
论文分类号:D924.3
文章来源:《微计算机信息》 网址: http://www.wjsjxx.cn/qikandaodu/2021/1215/581.html